“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同于品牌。驰名商标的对应英文概念是well-known trademark,它所强调的是一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所获得的特殊保护地位。1925年法国《巴黎公约》正式使用“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其目的在于,当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制度无法合理保护一商标时,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法对其实时保护,以便使商标权人得到超越其依据商标发取得的权力,阻止其他人以商标法运行的法师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享受特殊保护的商标,所以,企业在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这样有利于品牌在市场上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为了使这种意境超越一般商标法原则的保护不至于被滥用,法律必须对其做出严格的规定。即只有当一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种特殊的影响,以至于相关邻域的消费者在见到此商标时,一般不在对商品本身给予特别关注,即可作出购买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表示作用已经超越其最初使用于其上并取得商标权的商品时,即另一商品生产者使用该商标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法律就应该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特殊保护的权力。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所属情况下更倾向于驰名商标遭到侵权后,即通常是有了被侵权的案子以后,由相关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条款加以纠正,因此,驰名商标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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